因抑郁自杀或杀人的责任能力如何鉴定?
发布时间:2019-07-25 原文来自:未知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当病情严重时,患者受病情控制,可能会出现自杀或杀人的情况,对这类抑郁患者的能力鉴定问题,我国司法学界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抑郁症杀人案特点

一类显着的人格特征:极端的自恋倾向。

二个最主要的精神症状:

(1)焦虑-激越性抑郁状态;

(2)抑郁症的幻觉妄想状态。

三条特殊的影响因素:

(1)多数具有以重大生活事件为明显强烈的诱因;

(2)被害对象大多为直系亲属;

(3)抑郁症的阳性家族史和躯体疾病史较多。

四种常见的杀人类型:

(1)激越杀人;

(2)幻觉-妄想支配下杀人;

(3)扩大自杀;

(4)间接自杀。 [NextPage]

二、抑郁症涉案的法律能力评定

1、抑郁症严重发作:丧失对行为控制能力,无法定能力。在幻觉、妄想支配下作案,丧失辨别能力,无法定能力。

2、轻性抑郁:一般抑制能力削弱,具体评定时应考虑:

(1)作案动机:抑郁心境还是报复作案。

(2)与受害人关系:亲密者?宿怨?

(3)案后自我保护:是否逃避、破坏现场、抵赖、逃逸等。

(4)以往道德品质;有无前科。

3、隐匿性抑郁:一般辨认、控制能力无损害,自知力较全,有完全法定能力。

4、单纯性阻抑:可有情绪低落、思维动作迟钝,但很轻,可有部分内省力,这种病人极少有危害行为,但有时可因情绪低沉,记忆减退,心不在焉或注意涣散而产生过失性犯罪,对某些事物(如签署契约等)无行为能力。

5、抑郁性神经症:完全法定能力,因其辨认及控制能力并无障碍。

6、慢性抑郁症:无明显间歇期,多见于年纪大,多次反复发作病人,基本上无危害行为,但无行为能力。

7、扩大性自杀:Beck认为抑郁症产生的负性认知,对周围、自我、未来皆产生负性歪曲认知,有人称其为“ 认知三联症” 。抑郁性精神病或精神病性抑郁受自杀观念和病理性情绪支配,控制能力明显受损,同时不能辨认杀人行为在道义上是实质性的错误,反认为是拯救亲人,是个“ 大好人” ,所以丧失实质性辩认能力,故无责任能力。 [NextPage]

8、间接性自杀:

观点一 :多数学者认为这属于辨认障碍,患者同时存在逻辑错误,只选择负性概念,以杀人求得判死刑,负性情绪导致病理性歪曲信念-“ 绝望妄想” ,这是重性抑郁症的标志之一,故无责任能力。

观点二:也有许多学者认为间接自杀的抑郁症病人期待杀人后对自己判处极刑,实质上以“ 杀人偿命” 的手段,达到自身毁亡的目的,故有一定“ 辨认能力” ,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故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若抑郁症病人自杀前,想到积怨和仇恨,不甘心独自去死,要与人同归于尽,并且案后自杀或要求处死,这类病人有现实动机--复仇心理,系一种报复行为,此类抑郁症病人若疾病程度严重评限定责任能力,轻者则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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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激越性杀人:多见于反应性抑郁或抑郁性神经症,情况较复杂,生物性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共同对心理动机作用,根据辨认控制能力受损程度分析,一般反应性抑郁评定限定责任能力,抑郁性神经症有完全责任能力。

以上为您介绍了抑郁症患者自杀和杀人案件的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无论是抑郁自杀还是杀人,带给家庭和社会的都是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尽早坚持抑郁症专业治疗,是避免类似悲剧上演的唯一途径。若您想了解一些抑郁症的防治方法,请免费咨询本站在线心理专家。